为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2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6〕1号)等相关法律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重庆邮电大学是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崇文路2号。学校识别码为4150010617。
第二条 凡具有学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达到所读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重庆邮电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择优录取”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委员会,遵循“集体议事、集体决策、会议决定”规程,审议决策本科招生重大事项。
第五条 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质量、人才需求、毕业生就业等情况,结合自身办学条件,合理编制学校招生计划。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招生专业(类)及招生计划、录取批次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九条 根据专业培养要求,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余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但学生入校后均以英语为公共外语安排教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部分课程采取全英文教学,非英语语种考生应慎重填报。
第十条 学生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报考设计学类专业的考生要求无色盲。
第十一条 学校调档比例按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降分政策,按照加、降分以后形成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安排专业。
第十三条 在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的选考科目应与当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我校专业选考要求相符合。
第十四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一)按照“专业(类)+院校”模式进行投档的省份,对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到所投专业,对不符合专业(类)录取条件者作退档处理。
(二)按照“院校专业组”模式进行投档的省份或非高考改革省份,根据考生所在省份的具体规定,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安排专业。
1.投档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所在省份同分排序规则确定位次。如所在省份无排序规则或排序规则无法区分先后次序的,按照数学、语文、外语成绩依次排序,分数高者优先。
2.对不满足所填报专业(类)录取条件且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至尚未录取满额且符合录取条件的专业(类),对不符合专业(类)录取条件而无法调剂者作退档处理,对不满足所填报专业(类)录取条件且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三)通信工程(中外合作办学)、软件工程(中外合作办学)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具体招生代码、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未填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考生不能调剂至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录取的学生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四)重庆邮电大学远东联邦大学联合学院(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开设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数字媒体技术(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物联网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具体招生代码、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未填报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考生不能调剂至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以上三个专业中任一专业录取的学生均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含其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习。
第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报考设计学类专业的考生须体检合格,考生的艺术专业成绩采用省级相应科类统考成绩,考生的文化成绩、专业成绩须分别达到生源省份划定的相应科类本科录取分数线;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投档规则,按省级艺术平行志愿相应批次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同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艺术类同分排序规则比较。
第十六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须体检合格,考生的体育专业成绩采用省级相应科类统考成绩,考生的文化成绩、专业成绩须分别达到生源省份划定的相应科类本科录取分数线;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类投档规则,按省级体育平行志愿相应批次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同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体育类同分排序规则比较。
第五章 入学及复查复测
第十七条 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新生未经同意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艺术类、体育类等特殊类型录取的新生还须参加专业复测,复测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在校期间,一经发现并查实在高考报名、考试、录取等环节中弄虚作假者,学校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学生资助
第二十条 各专业学费按照重庆市物价主管部门核定标准执行,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及学校本科招生信息网上公布。其中,软件工程专业的学费标准为12000元/学年;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的学费标准为10800元/学年;设计学类专业的学费标准为10800元/学年;通信工程(中外合作办学)的学费标准为50000元/学年;软件工程(中外合作办学)的学费标准为45000元/学年,该项目学生在国外修读期间需按外方学校学费标准缴纳外方学校学费;物联网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学费标准为50000元/学年;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数字媒体技术(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以物价主管部门批复为准。后续如有调整,按照物价主管部门新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住宿费为每人每学年800元—1200元。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所修学分和实际住宿时间,计退剩余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资助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和就学地)、临时困难资助、“绿色通道”、勤工助学等,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可通过重庆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https://www.cqxszz.org.cn/了解相关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从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问题,请直接与学校招生办公室联系,以免上当受骗。
第二十五条 在招生咨询服务过程中,学校咨询服务人员的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作为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六条 学校加强招生过程的管理和监督,依法接受教育行政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重庆邮电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学校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崇文路2号(邮编400065)
本科招生咨询电话:023-62468661 023-62468662
监督电话:023-62461708
学校招生信息网:https://zs.cqupt.edu.cn
学校AI招生咨询助理:https://zs.cqupt.edu.cn/agent.aspx
电子邮箱:cyzb@cqupt.edu.cn
考生可通过登录重庆邮电大学招生信息网或关注“重庆邮电大学招生办”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查询招生录取相关信息。